| 哪些行为属于违反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行为?依据什么规定和标准实施行政处罚? |
| 时间:2008-1-11 点击:1123 |
根据城市道路管理的有关规定,有下列违反城市道路管理规定行为的,依据《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。 1、有下列违反城市道路占用、挖掘管理规定行为的,责令限期改正,并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;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: ①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; ②履带车、铁轮车或者超重、超高、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; ③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; ④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、构筑物; ⑤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/平方厘米(0.4兆帕)以上的煤气管道、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; ⑥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或者其他挂浮物; ⑦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、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; ⑧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; ⑨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,不及时清理现场的; ⑩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、杆线等设施、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; ⑾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,不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; ⑿未按照批准的位置、面积、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,或者需要移动位置、扩大面积、延长时间,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。 2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责令停止设计、施工、限期改正,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、施工资格证书: ①未取得设计、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、施工任务的; ②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、施工技术规范设计、施工的; ③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。 3、违反有关规定,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,责令限期改正,可并处工程造价2%以下罚款。 4、非机动车在人行道(含桥梁人行道)、人行天桥、过街隧道等禁停路段停放的,可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。 5、机动车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等禁停路段停放的,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,同时可将车辆牵引到指定的地点予以暂扣,并按规定收取牵引费和停车费;造成道路、设施损坏的,依法责令其赔偿损失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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